征收办: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
发布日期:2017-02-28 |
日前,南京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就2012年制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以市政府规章的法律层次文件予以发布。市征收办为及时了解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第一时间组织业务人员学习研讨。 通过研读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新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面梳理了国务院征收条例实施以来发现的各类问题,在许多方面作了更明确清晰的规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值得我们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其中包括规划、国土、房管、民政、物价、城管、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监察)。 二、明确市征收办负有审核市级投资项目的征收费用概决算和其他征收项目费用的概算的职责。 三、明确了分户评估结果和分户补偿结果必须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 四、把直管公房承租人列入被征收对象,规定了对直管公房的补偿,补偿的比例为:房地产价格的10%支付所有权人,90%支付承租人。 五、规定了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六、规定了设有抵押权房屋的处理。 七、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期限。多层,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不得超过36个月。 八、规定了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无法用评估方法确定的,营业用房部分按其房地产评估价值8%补偿;非营业用房部分,按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5%补偿。 九、“买房补偿金额可免税”在条款中予以了明确。 十、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在居住地学校就读。 十一、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等。 下阶段,市征收办将在收集、整理、分析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学习调研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市相应规定,推动我市征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
电话:0519-8568203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