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7-01-25 |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企业诚实守信,我局结合《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公用工程实际情况,起草了《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2017年2月24日之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持!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城乡建设局 电话:85682076 传真:85682100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25日
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健全市政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具有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政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后,获得的市政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局城市建设处(以下简称“城建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市建管中心、招投标监管、行政执法、市政项目建设等单位为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 第五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市政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市政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30分。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具体详见附件1.1。 第八条 综合考核是针对在我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定期综合检查中,对市政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70分。 《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市政企业在施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顶。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3。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的相关信息由各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惩情况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城建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录入各项考核信息。 第十二条 城建处结合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和日常信用信息提出本考核时段的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并公布。 第十三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公布一次。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2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本地新成立及外地市政企业首次入常参加施工招投标的,以市监管信息系统内初次核定的信用分为准。 第十四条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按附件1.1计算。 未参加综合考核的市政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以考核时段内所有参与综合考核市政企业信用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综合考核中质量、安全、进度得分有缺项的市政企业,其缺项的分类综合考核得分以考核时段内所有参与综合考核市政企业相应的分类综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具有建筑业其它施工资质的企业其市政信用考核分在考评系统中单列。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市政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系统查询。 第十六条 市政信用考核分运用于我局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市政项目施工招投标,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应加强市政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市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详见附件1.4。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市政企业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1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2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3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4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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