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13-09-02 |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向社会发布。您可在2013年9月1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提交我局。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城乡建设局法规处 电话:85682079 传真:85682079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政规〔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我局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城乡建设计划草案和年度部门预算计划草案;
(二)提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建议;
(三)制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四)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城乡建设管理和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全局年度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或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有关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处室或单位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五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的决策事项,按照职能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决策承办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事项涉及多个处室和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部门。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利弊分析等。
重大决策调研后,应当拟出书面报告,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范围,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局有关处室(单位)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以书面为主,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方案通过局门户网站或者市内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前,由决策承办部门送交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法规处围绕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进一步征求意见或组织相关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局法规处向会议作决策方案合法性的说明;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局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局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长指定决策执行处室或单位。决策执行处室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局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处室或单位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决策执行处室或单位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局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法规处、计财处、造价监督处、监察室等部门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事项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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