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2-05-31 |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2年6月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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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园林、经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并逐步实现统一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报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验收文件;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声像档案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所移交档案资料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二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独立组卷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 对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报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协作。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建设单位按时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因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不准确,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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