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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1
苏建计〔2010〕120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县建设(管、工)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应严格履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不扩大征收范围,不提高征收标准。根据文件执行时间的要求,本年度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费率标准的75%征收。
      二、本省建筑业企业2010年度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自2010年4月开始征收,各企业2009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以企业上报审核后的2009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
      三、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含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我厅直接征收,未经书面委托各市县不得代收。
      开户名称: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银行账号:01350124200000017
      开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西康路支行
      汇款时请写明企业法定全称,凡需抵扣结算的,应先至厅计财处结算后交纳。
      四、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优惠政策
      1、为鼓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凡建筑业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5亿元部分不征收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各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也可给予优惠。
      2、为扶持困难地区建筑业和困难企业的发展,本省建筑业企业2010年度省级建筑管理费继续给予以下减免优惠:
      (1)宿迁市、睢宁县、涟水县、灌云县、灌南县、响水县所有建筑业企业全额减免。
      (2)徐州市(除睢宁县)、连云港市(除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除涟水县)、盐城市(除响水县)所有建筑业企业减半征收。
      3、省级驻外办事处在管辖范围内,按企业到办事处登记备案的合同额(或结算收入)征收,征收额在2010年征收时结算抵扣。
      4、其它个别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各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厅计划财务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减免。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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