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和《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0-10-15 | ||||||||||||||||||||||||||||||||||||||||||||||||||||||||||||||||||||||||||||||||||||||||||||||||||||||||||||||||||||||||||||||||||||||||||||||||||||||||||||||||||||||||||||||||||||||||||||||||||||||||||||||||||||||||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和 《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引导物业管理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修订了《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和《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本合同和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 3.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1
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方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区 街道 路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部分 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 平方米,办公楼部分 平方米,会所部分 平方米),公益性公建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竣工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首期建设情况: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部分 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 平方米,办公楼部分 平方米,会所部分 平方米),公益性公建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其他分期建设计划:
分期建设项目在后期开发中规划方案或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如果涉及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的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甲方应经乙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二条 在本物业建设阶段,乙方早期介入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1、 2、 3、 甲方于 (具体时间)付给乙方 元的早期介入服务费。 第三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提供前期物业开办费 元,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建立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册(见附件三)。 第四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 甲方在物业交付前三十天,向乙方提供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并附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见附件四),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坐落位置 ;其他 平方米,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五,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六);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上述物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标准。 应业主委托甲方对其室内提供特约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业主和甲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甲方应在售楼现场将本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进行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的名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起始交费时间等内容。 甲方在售房合同中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八条 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运行成本由业主向乙方均摊交纳。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政府对此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场(库)停放汽车的,车位使用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约定的标准缴纳车辆停放费;车位使用人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需要占用本区域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的第二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租金单独列帐,独立核算,所得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纳入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对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其物业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有规定的遵守规定,无规定的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乙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的收支情况;甲方参与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向乙方了解物业服务费用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建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取得的经营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的示范文本。采取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等内容,由乙方按下述标准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普通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 墅:(1)独立别墅 元/平方米·月; (2)联排别墅 元/平方米·月; 商业用房: 元/平方米·月; 办 公 楼: 元/平方米·月; 会 所: 元/平方米·月; 其他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三章 物业交接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甲方应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移交给乙方,并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前二十日,与甲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附查验记录、交接记录、整改书面报告、复查记录及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十六条 乙方在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本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甲方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乙方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甲方监督确认: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依据投标时的服务方案及承诺事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督查。 第十九条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应采取劝阻、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措施,制止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行为。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不采取上述措施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报告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甲方对装饰装修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同时,在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应予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乙方。 保修期内,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操作: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约定操作: 1、 2、 3、 (二)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方式操作: 1、 2、 3、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征求已销售房屋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合同解除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于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当返还,并按每日应返还金额 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应交金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止。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5、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签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固定资产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 五、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六、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七、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三
固定资产清册
附件四 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
附件五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门卫; 10、 ; 11、 。 附件六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污水井 个; 4、雨水井 个; 6、垃圾房(桶)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5、室内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6、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17、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18、会所 个 平方米; 19、 20、 附件七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服务,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等事宜,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内容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会同乙方对物业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查验: 1、 2、 3、 4、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查验结论在下属中选择)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验收。 经乙方、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 2、 3、 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4、 三、物业资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物业资料(具体清单另附);未能全部移交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向乙方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签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被授权签约人: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方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区 街道 路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部分 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营业性公建 平方米(商业部分 平方米,办公楼部分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公益性公建 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内容
第二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坐落位置 ;其他 平方米,坐落位置 。 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三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合同是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的示范文本;采用酬金制方式的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普通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 墅:(1)独立别墅 元/平方米·月; (2)联排别墅 元/平方米·月; 商业用房: 元/平方米·月; 办 公 楼: 元/平方米·月; 会 所: 元/平方米·月; 其他物业(独立附属房、社区用房、学校、幼儿园等) 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运行成本由业主向乙方均摊交纳。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运行费用按 (年/半年/季/月)预交。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要在本区域的显著位置,每年 次(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经营收支等情况。 双方约定 (聘请/不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等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双方约定审计的,审计时间为 年 月 日,聘请专业机构的审计费用,由 承担。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本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向乙方交纳: (一)停车场(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1.道路汽车位: 元/个·月; 2.汽车库: 元/个·月。 (二)停车场(库)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并委托乙方管理的, 元/个·月。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 元/个·月。 (四)其他车位, 元/个·月。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汽车停放收费中,乙方按照 元/个·月收取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剩余部分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按 分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汽车停放收费的分配由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车位使用人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建 (是/否)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取得的经营收益按 分配。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从 列支: (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计 元/年; (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津贴计 元/月; (三)其他 。 第三章 物业交接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乙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应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业主档案资料及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资料; 4. 。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与甲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附件三),附查验记录、交接记录、整改书面报告、复查记录及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乙方在交接后三十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乙方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服务方案及承诺事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督查。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应采取劝阻、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行为。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不采取上述措施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及时报告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以将本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者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三条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甲方解除合同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七条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 的比例加收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由于 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三条约定的管理目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需提前 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管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合同自动延续期间,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延续管理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签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二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附件3
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方(物业买受人) 姓名: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地址: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地 址: ;该房屋为 (住宅/商业用房等),坐落在 幢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乙、丙三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丙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甲方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条 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丙方提供前期物业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甲方应设立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派有岗位资质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协议,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 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乙方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特约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由乙方向甲方均摊交纳。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同意从 (具体日期)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维护费,从起始交费日起,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 (年/半年/季/月)预交,在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 (年/半年/季/月)结算一次。 乙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乙方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应事先书面向甲方说明备案,并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从起始交费日起,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纳。 第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物业,或者因丙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由丙方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对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其物业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丙方补偿给甲方,政府有规定的遵守规定,无规定的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丙方应在售楼现场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进行公示,前述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 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起始交费时间等内容。丙方在售房合同中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丙方全额承担。 丙方应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丙方在售房合同中未约定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产生的后果由丙方负责。 第九条 甲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应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甲方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场(库)停放汽车的,车位使用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车辆停放费;车位使用人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需要占用本区域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的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甲方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租金单独列帐,独立核算,所得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建统一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甲方取得的经营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同意与甲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 乙方与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装饰装修另有约定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但该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丙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满前一个月,丙方应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或丙方对物业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 保修期内的维修按以下约定执行: 1、 2、 3、 第十四条 物业交付前,甲方应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甲方根据本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约定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规定的物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划;非法养殖大型犬、烈性犬;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防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甲方或丙方应提前将上述禁止行为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物业管理期间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及时采取劝阻、书面告知等方式制止。在甲方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甲、乙方有权采取报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给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乙方应当与甲方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能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管理要求,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收费方面的规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乙方有权拒绝交纳;甲方已经收取的,应当返还,并按每日应返还金额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设施设备运行费、停车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收金额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甲丙双方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征求已销售房屋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5、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至本协议期满、丙方另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终止,但甲方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六条 甲丙双方签订的《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章): 受委托人:
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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