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市住建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发布日期:2019-12-10 | ||||||||||||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住建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您可在2019年12月17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处(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邮 编:213022 联 系 人:刘欢 联系电话:85682097(传真)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0日 常州市住建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 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建(人防)领域重大安全生产、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建(人防)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火灾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建(人防)领域重大安全生产、火灾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行业运营、既有房屋和人防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房屋所有者(使用者)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建(人防)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协调、综合及上报工作。 辖市(区)住建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 住建(人防)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火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报告等制度。 第六条 辖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挂牌督办程序。 第七条 住建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隐患,经评估确认为重大隐患的; (二)企业、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隐患,经评估确认为重大隐患的; (三) 上级要求整改或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下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八条 住建(人防)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 (三)重大隐患消除前的防控措施; (四)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九条 发现或接收重大隐患后,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下发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进行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名称、位置、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五)挂牌部门名称。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所属行业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挂牌: (一)由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局属各行业管理机构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督办部门等建议; (二) 经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所属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督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危房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或危房所有人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危房所有人应制定确保安全的防范保障措施,向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报告。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逐级报告挂牌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危房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提出销号申请。申报报告中应附有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自行验收或委托验收的相关资料及验收负责人的签字材料; (六)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辖市(区)行业管理机构自收到销号申请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予以验收并逐级申请挂牌部门予以摘牌;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八条 对重大隐患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市住建局应当给予督办单位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依本办法挂牌督办,但仍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市住建局应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重大隐患信息沟通,及时通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住建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隐患,均有权向住建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住建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台账(数据库),详细记录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对重大隐患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清理,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销案,对新增的及时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况予以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式样)
附件: 编号:20 年 号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式样) : 你单位(辖区)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决定挂牌督办。 你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州市住建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消除该重大隐患,并上报整改情况。 该隐患整改时限为挂牌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完成。 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表(式样)
通知书发出部门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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