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
发布日期:2019-05-21 |
2019年5月7日至5月1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各界对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内,收到广大网民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建议,针对常州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网友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已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物业保修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可向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退还保修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将拟退还的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十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余额退还建设单位。”建议延长公示时间,并且对公示的时间跨度给予明确。理由是该条未考虑到在保修期内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还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将该条修改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在物业保修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向辖(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物业保修金。辖(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就拟退还保修金事项书面征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于保修期结束前在小区内公示,公示至保修期满后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排除异议的,辖(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将物业保修金余额退还建设单位。公示期内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未完毕的,保修金暂不予退还。” 同时,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积极参与,对《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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