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5-10 |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高办文质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如下,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后发布。您可在2018年5月2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116室) 联系人:黄旭 电话:0519—85682075 传真:85682100 电子邮箱:zqyjfkcjc@sina.com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1日
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场地管养;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公共绿地管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退红线区域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收管理。
第五条 承揽退红线区域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新建退红线区域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临街地块的用地类别、建设内容,将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共同围合的退红线区域统一规划,统筹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在规划条件中,对退红线区域的功能布局进行引导,并与城市道路及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临街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明确地块内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相关出入口设置、景观绿化等建设要求,并随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退红线区域方案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退红线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其他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征求规划、园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建设。
第九条 临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将退红线区域分别移交相应部门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和绿化保活工作。
临街建筑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退红线区域的移交工作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第三章 退红线区域的提升改造
第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应当结合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计划,征求所在地政府意见后,列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建的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前,应当组织设计方案评审会,征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求有关单位和业主意见。
改造方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实用性和城市景观的要求。退红线区域原则上不新增停车泊位,确需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按规范要求加固路基,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退红线区域分别移交相应部门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和绿化保活工作。
第四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长效管理资金的,由建设、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退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附设于退红线区域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和井盖、雨箅,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功能要求。井盖、雨箅有缺损、移位、下沉等现象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违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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