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1-05-24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和人事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1]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 器)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 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 器) 我省考试地点设在南京市。 二、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对照上述文件,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首次参加考试人员,须填报下列材料: (一)2001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告表; (二)报名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各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报名人所在单位公章); (三)报名人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年限的证明(由市房管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考试范围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内容外,其它科目考试范围不变。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合计240元。 2、报名费: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报[2001]32号)的统一核定,收取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3、教材费(另定) 4、考前辅导费(另定) 六、报名途径、地点及时间 为方便报名,有利审核并尊重惯例,本次报名继续实行分类设点报名与集中统一报名相结合办法。 (一)分类设点报名 有主管部门的人员到所在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职称部门;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职称部门;所在辖市(区)建委(局)或人事局职称部门办理; 非公有经济组织的人员到所在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私营及个体企业的人员到所在地工商联办理。 以上报名截止期由报名点自定。 (二)集中统一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6月6日至8日 报名地点:常州市建委职称办(健身路9#404室) 咨询网址:http://61.132.96.180 咨询电话:1660160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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