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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03-0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较好效果;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实,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上学历者,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开发的设想。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县域规划或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
  3、参加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交通规划或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4、主持编制过1个居住区级或2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
  5、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1项以上;
  6、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三级工程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三级工程2项,或三级工程1项及四级工程3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四)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为主编制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有关文件;
  3、独立主持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完成)过2项中型或级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任务完成好
  6、独立编写过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软件)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国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的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核),计算机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以上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第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1寸)贴在"申报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已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上。
  5、对照条件第三条,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10、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原件。
  12、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3、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市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矩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的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3、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6、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27、有关设计等级标准,按建设部建设[2001]22号文执行。
  28、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奖项,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证明。
  11、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2、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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