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3-10-20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有关驻常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同时,当前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存在着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些问题:招投标市场鱼目混珠,优秀队伍的作用难以凸现;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不尽合理,资质管理服务效能尚待提高;因建材非正常涨价,带来合同纠纷不断;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各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市场监管方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作出有关规定:
1、实行优胜劣汰,形成招投标市场梯次竞争格局。鼓励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实行项目经理创优业绩与招投标资格挂钩。
(1)公建项目:标段面积达5000-10000平方米之间的,投标项目经理需出具前三年内获得市优质主体结构证明;标段面积达10000-30000 平方米之间的,投标项目经理需同时出具前三年内获得市"金龙杯"优质工程(或市优质工程)、市文明工地证书;标段面积达30000 平方米以上的,投标项目经理需同时出具前三年内获得省"扬子杯"优质工程、省文明工地证书。
(2)住宅项目:标段面积达10000-15000平方米之间的,投标项目经理需出具前三年内获得市优质主体结构证明;标段面积达15000-30000 平方米之间的,投标项目经理需同时出具前三年内获得市"金龙杯"优质工程(或市优质工程)和市文明工地证书;标段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投标项目经理需同时出具前三年内获得省"扬子奖"优质工程、省文明工地证书。
(3)投标项目经理前三年内曾获得市优质主体结构证书达两项以上的,可以视为市优质工程业绩;投标项目经理前三年内曾获得市"金龙杯"优质工程(或市优质工程)或市文明工地证书两项以上的,可分别视作省优质工程、省文明工地业绩;获得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或全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的投标项目经理,享受五年内参加相应资质允许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
(4)外省、市进市项目经理参加公建、住宅项目投标的,比照上述要求,出具同级获奖证书,具备投标资格。
(5)具有创优业绩的项目经理,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等级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廉政准入等暂停承接工程的,自恢复市场准入起半年内,应降低一档参加项目投标。
(6)中标项目经理同时承接第二个项目需符合如下要求:在建工程标段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完成主体结构工作量约80%以上;在建工程标段面积达10000-20000平方米之间的,应完成主体结构工作量约60%以上;在建工程标段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完成主体结构工作量约40%以上。其它工程类项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中标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需发生变更,必须选择本企业内具有同等创优业绩、符合资质条件的项目经理,并经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上述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并将随建筑市场管理需要逐步对更小标段作出相应延伸明确。工业、市政、园林绿化和其他专业工程类项目的创优业绩与投标资格挂钩具体办法将尽快公布。
2、实行各类企业、中介机构资质申请预报制度。为提高资质管理效能,进一步改进对企业的服务方式,从2003年10月15日起,新办企业(中介机构)申报资质或原有资质企业申请增项、升级,在准备申报材料前,需先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辖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区企业应经所在地建设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建设局按照鼓励准入、有限准入、暂停准入的分类处置原则,经初步核验、内部会商,分别提出明确意见,并书面告知企业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改善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年检管理。按照诚信度、业绩、质量安全行为等考核指标,建立企业(中介机构)资质年检"绿色、黄色、红色"三个通道,对优秀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分批对企业(中介机构)作出年检结论。完善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效业绩考核办法。对违法违规项目除给予处罚外,一律视为企业无效业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3、完善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规范工程施工合同监管。
为增强对市场指导的有效性,使每月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指导价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完善信息测报布点,加大信息采集频率和密度,建立价格风险预警机制。在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超过月度发布的材料信息指导价10%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鉴于当前建材市场非正常波动情况突出,一些因素非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所能预见。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甲乙双方应合理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合同备案时要予以重点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今年内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价格异常波动(10%)的,甲乙双方按上述精神协商解决,原则上甲、乙双方应予认可。自2003年11月1日起,对于工期较长、结构较为复杂和受材料价波动影响较大的新开工的项目,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应订立"闭口"合同。
加强对施工工期确定的管理。招标文件提出的施工工期要以定额工期为依据,压缩工期要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如业主不合理随意缩短工期,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予纠正。施工企业投标时,要自觉遵循施工周期规律,明确表示缩短施工工期的合理理由,对一些仅为评标争分而随意压缩工期超过规定限额的,应视为废标处理。
要正确对待因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实际工期延长的问题,对"非典"、洪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期的项目,甲、乙双方要互商确定工期影响时间,现场监理予以鉴证确认,不得扯皮推诿。
4、加强乡镇工程管理,严肃查处恶意违法违规项目。自开展乡镇工程登记管理办法以来,一批招商引资项目得以迅速实施,受到大部分乡镇及建设业主的欢迎。但是,仍有一些建设业主置主管部门的宽容政策和规劝于不顾,擅自开工建设,故意规避招标和造价管理,逃避质量、安全监督,不交纳建设规费。对此,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曝光一批在建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处罚一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对一些企业、项目经理、总监人员作出限制市场准入的处理。
对于在全市性重大活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将分别作出暂缓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停止承接工程等严肃处理意见。
以上通知精神,望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 市场 管理 规定
抄报:省建设厅、建管局,市政府
抄送:市各有关委、办、局,各辖区政府及乡镇政府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300份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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