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常建职称公(2004)1号 |
发布日期:2004-07-27 |
    一、凡需参加首次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预)考试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预)认定的本市人员务请于2004年7月30日前按照常建(2004)130号文件规定条件携带有效证件前往所在单位主管局或当地建设局职称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辅导将由省建设厅职称办统一规划,各市建设局职称部门具体承办。考生可自主选择; 三、为与省厅统一规划的考前辅导相衔接(确保辅导质量),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将由根据省厅指导性意见,由本办组织征订,供考生自行选择。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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