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问题咨询 |
信件内容: |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执法人员应积极运用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等行政指导方式,提高行政处罚效能。请问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这三种方式具体是指什么,如何理解? |
留言时间: | 2020-05-07 |
回复时间: | 2020-05-08 |
回复内容: | 袁宏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31号): 1.执法事项提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群众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行政监管要求和提示建议,努力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2.轻微问题警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明确告知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依法不予处罚或处理。 3.违法行为纠错,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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