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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答复丁
信件内容: 《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老病残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请问贵局有没有制定出台相关的优先配租办法?谢谢!
留言时间: 2019-07-20
回复时间: 2019-07-25
回复内容: 丁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4点相关规定: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特殊无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家庭可以至户籍地街道咨询申请事宜。 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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