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答复章诚 |
信件内容: | 对于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的措施建议-3 后续 注 涉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如地下室严重渗水等 ,相关企业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2 对于相关企业接到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的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管理中心有权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部门、银监会 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土地交易中心、招标办、规划部等,对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建议在书面通知书中注明告知;对相关企业及投资股东自然人进行下列惩戒措施 |
留言时间: | 2017-07-28 |
回复时间: | 2017-08-04 |
回复内容: | 章诚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如相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您所提出的“加大相关企业的信用监管及惩戒”等意见建议,我们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完善。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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