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答复田先生 |
信件内容: | 新北区某些乡镇(罗溪、西夏墅、奔牛、新桥镇等)招标文件中要求开标一定要法人到场或者需要法人身份证原件,该项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希望以后能把这些条件取消,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 |
留言时间: | 2018-07-20 |
回复时间: | 2018-07-31 |
回复内容: | 田先生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此件反映的是乡镇招投标情况,经与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联系,建议您向该单位或新北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反映。 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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