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答复于先生 |
信件内容: | 本人近期全款购房一套,在售楼处刷卡后发现购房款未被打入购房合同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根据购房合同重要提示第9条“买受人在支付预售购房价款时,应将房价款存入本合同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第三方托管账户”,本人以此为由向开发公司提出异议,未有答复。现想咨询,开发公司该做法是否违规?本人该如何维权或规避交易风险? |
留言时间: | 2019-11-18 |
回复时间: | 2019-12-03 |
回复内容: | 于先生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联系,您是对预售资金监管存疑,请您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购房合同、转账材料等)向天宁区住建局进行反映,我局工作人员也已将该情况转告至天宁区住建局。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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