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答复王土 |
信件内容: | 名城办邹副主任:您好!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需要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因祖宅系清代建筑(市级文保单位),现仅持有一纸民国时期核发的土地证。根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 我想请问:民国时期的土地证可否作为原始权利凭证? 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8-01-15 |
回复时间: | 2018-01-19 |
回复内容: | 王土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建议您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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