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答复章诚 |
信件内容: | 对于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的措施建议-1 常州市工程管理中心、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人民政府: 鉴于常州市内现有开发的楼盘在质保期内存在开发公司等企业因种种原因未履行质保义务的情况发生,而现有行政管理部门未有积极的措施约束相关企业;为了防止开发公司等企业人为故意拖延时间,将原本在质保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人为转移至过保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去处理,本人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应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采取以下措施约束相关企业: |
留言时间: | 2017-07-28 |
回复时间: | 2017-08-04 |
回复内容: | 章诚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如相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您所提出的“加大相关企业的信用监管及惩戒”等意见建议,我们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完善。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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