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答复孙轶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建设局领导: 我单位在装饰过程中了解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文件,文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明确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我公司在此咨询以下问题: 1、经咨询江苏省财政厅及常州市财政局,明确该文件有效,可以执行。请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采购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是否可以到建设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2如何界定装修、拆除、修缮是单独的,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新建、扩建比较容易分辨,如何界定是否涉及改建?例如在装修中拆除框架结构建筑中的填充墙(非承重),是否可认定为与改建无关?何种情况下是认为与改建有关? 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 另:以上文件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财政部网站有公开,可以搜索到,原本想附上链接地址,但本系统提示有特殊字符无法提交咨询,麻烦领导自信搜索查看,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10-31 |
回复时间: | 2017-11-13 |
回复内容: | 孙轶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招标采用何种形式,均以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为准,请您查看相关批复文件。我局将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对照发改委批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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