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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公司消防备案咨询
信件内容: 老师您好! 
       我司需要在常州市租赁办公场地设立分公司 
       现寻到较为合适的办公场地(面积在300平米以下),原装修为2016年6月完工的,为节约成本考虑直接使用。但获悉原装修未进行消防备案。 
      根据如下法规,满足无需消防备案的情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12年11月01日生效-2020年06月01日废止)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率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01日生效,2001年07月04日生效,2014年10月25日生效,2018年08月28日牛效,2021年3月30日生效(共5个版本,最后一个版本现行有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期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年6月1日生效,2023年10月30日生效(共2各版本)详见附件8,9.
   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请协助确认,直接使用原有未消防备案目此后无改动的装修,是否合规?若不合规,告知相应需要履行的合规义务及依据。
    
     望回复,感谢

留言时间: 2025-05-27
回复时间: 2025-06-03
回复内容: 余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涉及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如需申报请至住建局消防窗口提交材料。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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