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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部分内容条款的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局领导:
我小区在社区、街道物业办的全程指导下,正在推进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现准备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事制度和章程。近日有业主(前物管会主任已辞去主任职务)向区房管中心物业科投诉成员资格的问题,其问题在于违章搭建事实存在,区物业科及街道一直也没有答复有关成员资格是否正常,我们认为现阶段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是符合《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但区、街道物业科未能给予我们答复,故此我们特向贵局咨询:
1、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且能正常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业主担任。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两条内容中并无违章搭建属于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那么第二十二条(五)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该如何解读,如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违章搭建的情形是符合本条内容规定的,是否又与《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四、五项内容”业主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相冲突。
综上,请贵局明确业主有违章搭建的情况是否就不能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留言时间: 2025-03-21
回复时间: 2025-03-26
回复内容: 赵其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有违章搭建的业主是否能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但是小区议事规则中可以明确或向街道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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