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建议 |
信件标题: | 关于《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部分内容条款的修改意见 |
信件内容: | 目前小区正在筹备组阶段,对与街道指导要求按照《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只有一人时另一人不能认定为业主参加业委会的选举,部分业主有异议。认为指导规则上的解释与1、《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认定业主的条例。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有冲突及不解释不到位。3、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不属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任何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应;另按照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时需遵守上位法的原则,夫妻共有财产只登记一人时,另一人同样需认定为业主。固提出对《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涉及业主认定的条款修改意见,并指导街道纠正错误。 |
留言时间: | 2025-03-14 |
回复时间: | 2025-03-19 |
回复内容: | 刘晓军: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稿中就是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界定业主身份的,对业主身份界定的条款是不需要进行修改的。您反映的问题是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
电话:0519-8568203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