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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建设工程政策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咨询一个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问题:
       根据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第5.0.4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我的问题是:如果建筑物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不合格,单位工程验收是否判定为不合格?如果进行加固处理后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是否可以让步验收?
留言时间: 2025-01-23
回复时间: 2025-01-24
回复内容: 郑芬定: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咨询事项可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4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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