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部分内容条款的咨询
信件内容: 住建局领导好:

       对常州市住建局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几个疑问,故来信咨询。

      疑问一:《规则》第三条第3款提到,“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本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七、十二项规定的事项,应先提交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或社区(村)党组织会议讨论,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对应的二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三)选择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这些在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无规定,尤其是“(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在文件中并没有提到。    请问,以哪份文件为准?

    疑问二:《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请问,这个60日的时间限定,是指60天内,发布筹备通知,动员业主报名? 还是指60天内,完成筹备组的筹建工作,建立筹备组?

    疑问三:《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筹备组业主成员人员的审核把关。” 这个“把关”的形式、标准和作业方法流程是怎样的,是否有反馈机制?

      以上,盼复,谢谢。
留言时间: 2024-12-25
回复时间: 2024-12-26
回复内容: 储颖越: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根据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已对《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近期将修改后的《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下发各地区,请您及时关注。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

电话:0519-8568203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9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