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部分内容条款的咨询 |
信件内容: | 住建局领导好: 对常州市住建局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几个疑问,故来信咨询。 疑问一:《规则》第三条第3款提到,“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本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七、十二项规定的事项,应先提交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或社区(村)党组织会议讨论,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对应的二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三)选择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这些在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无规定,尤其是“(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在文件中并没有提到。 请问,以哪份文件为准? 疑问二:《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请问,这个60日的时间限定,是指60天内,发布筹备通知,动员业主报名? 还是指60天内,完成筹备组的筹建工作,建立筹备组? 疑问三:《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筹备组业主成员人员的审核把关。” 这个“把关”的形式、标准和作业方法流程是怎样的,是否有反馈机制? 以上,盼复,谢谢。 |
留言时间: | 2024-12-25 |
回复时间: | 2024-12-26 |
回复内容: | 储颖越: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根据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已对《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近期将修改后的《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下发各地区,请您及时关注。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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