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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政策咨询
信件内容: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其比例要求各分组区域必须达到,还是整个小区总数到达即可。    比如: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筹备组把小区划分46个区域,若43个区域的专有面积和人数双超2/3,3个区域低于2/3,但小区总投票数双超2/3,投票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留言时间: 2024-09-10
回复时间: 2024-09-11
回复内容: 陈爱东: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就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总数达到。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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