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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新出台住宅空置物业收费文件的相关问题
信件内容: 您好,我关注到我市新发布了《关于明确常州市普通住宅空置物业收费和室内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收费的通知》(常发改【2023】351号),其中明确“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且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
限最长为36个月”,文件落款说,该通知从2023年11月开始执行。
针对以上内容,其中有三点想向贵局确认下:
1.我房子如果2022年1月以后空置至今,这段时间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根据“常州新闻综合广播”11月22日播出的《〈市民与社会〉空置房物业收费新政解读》,其中提到“2019年1月1日—2023年11月1日期间,若业主能提供相关“空置”证据(水费、电费清单),经与物业公司确认后,也可享受。2023年11月1日后空置的房屋,业主应事先向物业公司书面告知并确认。”,请问该次解读是否具有效力,2019年以后,2023年11月以前的,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减免?
2.如房屋2023年11月开始空置并向物业公司书面告知,请问2023年11月-2024年4月这段期间,是否属于空置期,能否享受减免?
3.如物业公司拒不按照政策执行,自行对政策进行其他解读,请问如何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投诉,贵局是否能将政策落地?
以上三点疑问,烦请领导进行答疑解惑,谢谢!
留言时间: 2023-11-27
回复时间: 2023-11-30
回复内容: 冯彦博: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所反映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市发改委收费处,联系电话:85683222。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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