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你好我要咨询苏常住建罚决〔2023〕22a公文的原始电子文档 |
信件内容: | 当事人投资建设的新堂北路南侧、华阳路西侧 (QL020403-01、QL020403-03、QL020403-04)-01地块项目(以下称该工程)于2020年1月开工,现已完工交付。当事人委托该工程设计单位江苏建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了该工程26#、27#、28#、29#、30#楼房屋连廊门向连廊方向外移400MM的设计变更。根据《关于公布“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第一批)”的通知》(常建(2005]116号)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上述变更增加了建筑面积,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当事人在未进行施工图变更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上述设计变更部位的施工。上述变更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了施工图变更审查,但晚于变更部位的进场施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另查明,武志锋是当事人派驻该项目的现场经理,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我们是当时拿房的业主,打算起码万科。希望可以提供下处罚证据。 |
留言时间: | 2023-09-19 |
回复时间: | 2023-09-25 |
回复内容: | 毛雪舟: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苏常住建罚决〔2023〕22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当事人隐私,仅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可公开部分已按规定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可前往查询。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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