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空置房的物管费优惠政策 |
信件内容: |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常州市关于空置房的物管费现行的优惠政策。谢谢。:) |
留言时间: | 2023-04-26 |
回复时间: | 2023-04-28 |
回复内容: | 钟谣远: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问题,原《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于2014年1月1日执行,2019年1月1日废止。原省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表述“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省各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省收费办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取消了“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的相关条款,是否打折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来执行。 目前,建议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下一步针对空置房物业费打折问题,我们将主动和价格主管部门商议,配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我市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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