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您好,想咨询一下常州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最新文件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们家在常发豪郡空置四年的房子最近准备入户装修,物业告知要缴清物业费后才可以装修,向物业询问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有70%的折扣后物业告知该条例已于19年作废,个人搜索之后也未发现常州关于此条例的最新规定,所以想向您咨询一下。 另物业公司多收我一年的物业费,当我申请退款时被告知需要三个月才能退回,询问原因为公司内部财务制度,不能对我展示该制度条例,故咨询一下物业公司的此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希望得到您的答复,万分感谢! |
留言时间: | 2023-04-18 |
回复时间: | 2023-04-20 |
回复内容: | 汤荣恒: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空置房打折,原《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2014年1月1日执行,2019年1月1日废止。原省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表述“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省各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省收费办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取消了“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的相关条款,是否打折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来执行。 目前,建议市民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下一步针对空置房物业费打折问题,我们将主动和价格主管部门商议,配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我市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相关规定。《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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