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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空置房屋物业费问题求助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2019底在武进区国茂新家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工作原因购买后进行简单装修但一直未居住。前几日偶尔去了一趟,发现物业在门上帖了催交物业费的告知单,我第二天就联系了物业去缴费,到物业办公室后他们马上将原房主的信息更新成我的,算是正式加入的新业主。     物业经理说:“如果没有居住且没有装修的房屋,物业费可以打7折,简单装修后的房子是不能享受物业费的折扣。” 
      如是我问物业经理是哪个文件规定的,给我看一下,如果常州市政府有文件规定的,那我就按文件规定交,他说是他们公司规定的,他也没有办法,只能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现行的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不是明确规定:空置6个月以上的情况由原来的7折 改为和业主商量,最低不低于50%, 而我一天都没有居住却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和电梯费,实在是太不合理,请领导帮我协调解决,物业收费难道真的就物业公司说了算吗?
留言时间: 2022-08-16
回复时间: 2022-08-22
回复内容: 孟冬梅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空置房打折,原《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2014年1月1日执行,2019年1月1日废止。原省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表述“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省各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省收费办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取消了“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的相关条款,是否打折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来执行。 目前,建议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下一步针对空置房打折问题,我们将主动和价格主管部门商议,配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我市空置房打折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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