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物业费收取疑问 |
信件内容: | 您好: 麻烦咨询一下,我看到网上民法典“房屋空置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是这样的: (一)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想问一下现在常州市物业收取费用对于长期未入住的是否有优惠按照70%收取,不管物业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 |
留言时间: | 2021-11-28 |
回复时间: | 2021-11-29 |
回复内容: | 沈志怡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年版(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十五条,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取消优惠打折说法,详情请您咨询价格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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