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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可否减免物业费
信件内容: 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可否减免物业费,常州市2014年12月明确可以减免,江苏省2019年的文件没有相关描述。那现在可否减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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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22-03-29
回复时间: 2022-04-01
回复内容: 陈晗语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空置房打折,原《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2014年1月1日执行,2019年1月1日废止。原省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表述“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省各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省收费办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取消了“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的相关条款,是否打折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来执行。 目前,建议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下一步针对空置房打折问题,我们将主动和价格主管部门商议,配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我市空置房打折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