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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住建〔2023〕201号)
发布日期:2023-09-1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程质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文件精神,真正增强对工程质量责任感、紧迫感的认识,大力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活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奉行“全面核实、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的宗旨,认真做好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积极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

二、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每个单元进出门厅内显著部位按要求悬挂《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附件1),明示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方便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核查投诉人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等材料,指导其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登记处理表》(附件2)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登记。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投诉人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进行补充登记。

四、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处理工作。除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的投诉外,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责任单位发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附件3),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并及时将投诉处理情况、处理结果记录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登记处理表》中。

五、建设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的投诉事项应当牵头做好协调处理工作,积极主动落实投诉处理机构相关工作的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投诉处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六、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条件、方案存在分歧的,受理的投诉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投诉处理机构应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解记录表》(附件4),记录调解情况。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严格执行;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原常州市建设局2009年6月11日发布的《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常建〔2009〕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4下载

1.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登记处理表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解记录表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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