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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常住建〔2023〕32号)
发布日期:2023-03-07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二、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栋申领预售许可证。

三、已完成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四、“商品住房项目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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