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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住房租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7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住房租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3年6月20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处402室

电子邮箱:czzjjscc@sina.com

附件:《常州市住房租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常州市住房租赁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6号令)、《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租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辖市(区)开展租赁备案业务。

各辖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租赁备案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各辖市(区)住建部门做好租赁备案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常州市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常州市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租赁备案。租赁成交方式为自行成交的,由出租人办理租赁备案,也可书面委托承租人或其他人办理租赁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租赁备案,办理租赁备案时应当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与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通过数据接口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完成网签,符合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

第六条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的材料。

房屋受他人委托代为出租或承租,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房屋系转租的,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租赁备案可以通过租赁平台、“我的常州”APP网上办理或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辖市(区)住建部门指定窗口办理。  

第八条  办理租赁备案时,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通过网上办理的租赁备案申请受理后生成网上备案回执号。回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网上备案进度的凭证。各辖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租赁备案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租赁平台生成《常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备案当事人可自行打印。

第十条  通过窗口办理的收到提交的租赁备案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予以备案并发放《常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办理租赁备案: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督促租赁当事人做好租赁备案和《常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应当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通过租赁平台或到原租赁备案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租赁备案申请提交材料标准

一、权属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图片)

(一)自然人

1.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

2.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产权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3.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

1.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2.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为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3.法定代理

产权人(含共有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租赁当事人授权委托

出租人或共有产权人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租赁备案时,可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房屋租赁事项中他人代为办理。

二、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图片)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含证号页、内容页、附记页)。

2.未办证至买受人名下的房屋,须提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含编号页、坐落页、签字页)、房屋交接书等可证明房屋已完成交付的材料。

3.未办证至安置人名下的安置房,须提交安置协议、拆迁结算清单、选房公证书、购房付款凭证等能明确有安置房屋的地址和被安置人的有效文件材料。

4.继承、受赠、司法确权房屋,须提交有关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

5.未办证单位自建房,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测绘成果。

6.未办证的行政机关划转、调拨房屋,须提交行政机关有关房屋产权划转或调拨的文件。

7.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的,应当提供房屋租住安全的书面证明。其中,无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权属的书面证明。

8.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住房租赁合同标准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二)出租方为产权人时,信息须包含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出租方为租赁企业,信息须包含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承租方为个人时,信息须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承租方为企业时,信息须包含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住房按间出租的,应当提交房屋户型图,并标注分间号(可上传手绘示意图,需真实反映租赁住房户型情况)。

四、资料传送标准

1.各类证明图片资料须为JPG、GIF、PNG格式,大小为3M以下。

2.上传的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清晰可辨,不得遮挡、涂改。

3.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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