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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2〕159号)
发布日期:2022-07-25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决定开展2022年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不分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市级行政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用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建筑业企业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二)信息系统核查: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自动比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与人员信息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核查标准,并得出结论。

(三)实地核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差别化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作为实地核查的重点对象:

1.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信息系统核查

1.企业净资产达标情况:企业净资产按“标准”考核,以从江苏省建筑业统计系统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平台的企业上报数据进行认定;首次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后半年内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标准”考核,以导入到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认定;

3.建筑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建筑业统计季报、年报数据。

(二)实地核查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企业主要人员中的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有效及满足“标准”要求,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花名册及缴费凭证;

3.“标准”中要求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达标,其中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结合设备购置发票、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考核;

4.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四、核查时间

1.企业自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信息系统核查: 2022年8月31日,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中将自动比对企业信息与人员信息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根据比对情况对发现企业资质存在不达标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3.实地核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实施,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质存在不达标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五、核查整改

对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我局将发布拟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同时由属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向相关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1个月,企业在整改期内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信息归集等经营活动,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常州市钟楼区、天宁区企业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送达相关企业,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各属地建筑业企业。期间,企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在“常州市一体化监管平台”中更新并告知属地管理部门,因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造成有关手续材料不能及时通知送达的,后果自负。

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建筑业企业,应在限期整改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整改,并向企业所属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天宁区、钟楼区建筑业企业向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溧阳市、武进区、金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筑业企业向属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报告(见附件),逾期未整改回复的建筑业企业视作放弃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建筑企业,我局将撤回该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常州市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建筑业资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全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核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各监督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准则,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附件:《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报告》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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