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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市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2〕163号)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实现精准住房救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进一步扩大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以下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家庭;

2.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家庭或烈属;

5.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或患以下疾病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

6.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二、优化实物配租房源调换工作

以下家庭可以申请调换实物配租房源:

1.家庭成员中有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家庭或烈属;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患以下疾病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高血压(高危和很高危)、心肌梗死、冠心病、瘫痪、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

5.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三、统一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一)申请准入

按照《关于继续开展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0〕291号)文件执行。

(二)租赁管理

按照《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6号)、《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常住建〔2019〕30号)、《关于继续开展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0〕291号)等文件执行。

其中,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的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管理;其余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管理。

(三)年度复核

对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限定期限内不配合年审或无家庭成员在环卫系统就职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保障。

(四)其他

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变更保障方式。发文日期前签订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的环卫系统保障家庭,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政策调整需提高租金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

四、实物配租的梯级退出

《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常住建〔2019〕30号)第12条修改如下:

公租房实行梯级退出机制,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搬迁期的租金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搬迁期租金标准或市场价格租赁政府房源的家庭(人员),承租期间,如再次符合保障条件,可申请原地配租。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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