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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2〕110号)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规范申报和考评程序,促进市政施工企业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94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天宁、钟楼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其它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市政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三、市政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市政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政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市政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四、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市政项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并不定期地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考评结果中。

五、项目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按规定进行自评的最终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它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市政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收到市政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等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其中优良项目可参评市级及以上市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政标化工地);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七、市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建设周期内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政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八、市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城市长效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市政标化工地”目标创建项目,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七)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市政标化工地的项目,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一个月内且实际工程进度小于20%时,施工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采用网络申报的方法,依托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申报。市政施工企业应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未及时办理申报手续的项目不得参评市政标化工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创建省级标化星级工地的,必须同时申报市政标化工地。申报省标化二星以上工地的还应满足智慧工地二级标准。

十、市政标化工地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现场考核与评审分开。对申报市政标化工地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建、参评条件的,及时记录。

十一、申报市政标化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市政总承包资质招标的市政景观工程,其合同造价中市政部分造价不低于合同造价的50%,且不低于600万元;

(二)其它市政工程合同造价不低于600万元。

(三)按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指数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

十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根据附表采取定期综合大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申报工程的现场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标准给出考核得分。

十三、参加市政标化工地评审的市政工程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工验收并办理安全监督终止手续

(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优良;

(三)每次现场考核得分不低于75分;

(四)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较好。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1~2次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工作,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工程,经综合评审,确定市政标化工地名单,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要求,择优推荐参评“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

十五、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或取得市政标化工地的市政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市政标化工地称号,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格式参照《关于开展常州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19〕2号)附件1-附件3。

十七、《关于修订<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考评细则>的通知》(常建〔2018〕217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表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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