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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常住建〔2021〕252号)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工作。现将《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56号)及《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推动我市住宅工程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用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试行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试行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相关信息公开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质量信息公示。

三、试行任务

(一)质量信息公示的时间

自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动态全过程。

(二)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

1.建筑工程许可信息。建设单位应公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含相应附件及附图),也可公示证书编号、二维码以供登录网上项目库查询。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3.施工工期。项目计划开竣工日期,成品住宅装饰装修计划开工日期。

4.主要设计信息。建设单位应公示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项目总平面图、户型图及设计建筑面积等信息。

5.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对于以毛坯房为交房标准的,应对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电线电缆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品牌。对于以成品房为交房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参照《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9〕275号)文件要求公示主要装修材料、部品、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信息。

6.实体质量公示。建设单位应参照《关于全市实施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常建〔2015〕194号)及《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9〕275号)文件要求向业主公示交付标准样板房实体质量,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鼓励邀请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并将相关活动信息予以公示。

7.工程主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验收信息。工程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和结论,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房书面验收意见,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交接验收书面意见,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电梯检验信息、室内环境检测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8.群众和社会关切的信息。建设单位应按《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0〕245号)文件要求公开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并在住宅小区每个单元进出门厅内显著部位悬挂《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明示建设单位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

(三)质量信息公示的方式和规定

1.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同时结合企业官网、施工现场、销售现场等形式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其中现场公示可以二维码形式在该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于业主通过手机扫描查看。在成品住宅开发建设过程中,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在合同中约定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的信息,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封样和展示。

2.建设单位应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首要责任,按本方案要求就信息公示的时间、内容、方式和流程等作出具体安排,各参建单位负责按要求提供住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相关质量信息, 其中第1、2、3、4、5项公示内容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予以公示,其余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基础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验收交付阶段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公示过程进行留痕。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2月)

印发《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充分调动企业、项目参与度和积极性,全面启动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均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实行质量信息公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全面推动实施。

各地区应在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开展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周内,将本地区试行情况(见附件)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三)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2023年1月)

全面总结质量信息公示试行阶段优秀经验做法并予以深化,将质量信息公示转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质量信息公示成果,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成效。各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牵头作用,扎实推进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同时通过公示,进一步传导工作压力,加强过程控制,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此次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联动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管。

(三)强化考核,压实责任。加强督查,对工作实效突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不规范、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延迟分户验收核查。

(四)正确引导,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宣传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0519-86021516;电子邮箱:470762216@qq.com。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工作推进情况表

附件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工作推进情况表

填报地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试行住宅工程(项目数及占比)

项目数(个)

占比(%)

其中

商品住宅(个)

占比(%)

保障性安居

工程(个)

占比(%)

















































































































































填报说明:本表所称“项目数”,统计口径应当同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项目数”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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