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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1〕105号)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和常州工程管理实际情况以及近几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的实践,对2017年3月发布的《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和调整,特制定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2021版)》(详见附件),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6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实施细则采集信用分。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2021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202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扬尘防治、人员履职等)、纳税信用等级及缴纳税额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建筑业企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活动适用于本细则,其他建筑业企业不在本细则考核范围之类。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处和局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市建管中心、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以及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如发现企业录入的有关信用分信息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采集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向市建管中心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凭原件到市建管中心核对后,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维护信用档案信息,因企业原因导致信用档案信息失效的,不予信用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考核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建筑业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纳税情况、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60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

第九条  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综合大检查中的通报表扬、反面典型案例通报情况,满分为40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2)。

第十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按《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3)进行的量化扣分。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中的成立党组织有效证明文件由建筑业企业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中的各类奖项由企业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辖市(区)奖项由工程所在地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及以上)奖项由市建管中心审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及时将各类获奖情况告知企业,提醒企业及时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

建筑业企业受到常州市级以下的各类惩处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涉及批评等事项,相应的信用分调整录入工作由市建管中心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收到相关文件涉及建筑业企业惩处的,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市建管中心,并告知相关企业,由市建管中心按规定扣除相应信用分。日常监督检查信用分扣除工作由相关职能单位或部门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被行政处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扣除企业信用分。辖市(区)日常监督检查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扣分由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明确专人负责信用分调整工作,建立信用分调整台账,每月月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建管中心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值,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

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大检查,并于综合大检查后次月月底计算综合考核得分。

其他月份每月月底公布的信用考核得分,即在前次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当月基本信用考核调整情况和日常考核情况。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管中心每月20号后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四条  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指在常连续二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和第一次在常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与其在常施工企业中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最新一次建筑业企业综合大检查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组成(本地企业取本地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企业之平均分,市外企业取市外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企业之平均分),市建管中心核定的初次信用分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地建筑业企业不核定初始信用分,其信用分由该企业录入相关信息后,次月开始由系统自动生成。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相同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计算平均分。

一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确定一个房建类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为主项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涉及到建筑业企业多项资质时,以建筑业企业自主确定,市建管中心认定为准。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向市建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主项资质(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确定一次)。

1.按等级高为主项进行核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专业承包资质中。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系统查询。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作为本考核时段内建筑施工招投标“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中该企业的信用因素依据。

第十八条 主项资质确定后,本文件规定的企业其他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计取。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应及时、全面、准确,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建筑业企业自行核对信用分,如有异议,每月从21日(含21日)起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管中心提交书面信用分核对申请。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采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投诉 、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6月1日起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各建筑业企业对照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7〕63号)附件3中日常监管考核的扣分值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结束。

附件:1-3下载.doc

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3.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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