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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建筑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0〕224号)
发布日期:2020-08-27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区住建局、发改(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城市夜景照明在我市文旅休闲、宜居美丽、和谐幸福等明星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统一规划、简约大方、突出重点、政府投入和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集中控制、近远期统筹”的原则,按照“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要求,科学推进建筑景观照明建设,为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进一步营造精美、简约、绿色、安全的城市夜景环境,促进百姓夜游环境更加生动、城市夜间经济持续发展,彰显“多彩龙城、星耀江南”的城市特色和魅力。

二、适用范围

市区(不含金坛区)下列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均应遵照本通知要求,按照“三同步”原则,实施建筑景观照明:

1.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出让供地,且依据规划需实施建筑景观照明的;

2.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划拨供地的。

三、建设管理

(一)土地使用

依据《常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需实施建筑景观照明的,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明确建设要求,其中:

1.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出让供地的,应当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景观照明相关要求。

2. 建设项目用地为土地划拨供地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建筑景观照明相关要求。

(二)方案审查

新建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建筑景观照明方案专篇,并纳入建筑方案审查,审查标准参考《常州市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验收要点和技术要求(试行)》(下称《审查要点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

建筑景观照明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景观照明设计文件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报审,设计文件应符合经审查的景观照明方案。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景观照明工程同步组织验收。

四、节能及控制管理

(一)节能管理

1. 新建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根据《审查要点及技术要求》执行节能措施。

2. 违反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整改或查处。

(二)控制管理

1. 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范围内,居住建筑、地标性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接入“市城市照明集中管理控制中心”(下称“控制中心”)统一控制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广场、车站、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原则上接入“控制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商场、宾馆、饭店等商业类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接入“控制中心”实施统一控制管理。

2. 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新建建筑景观照明设施,按上述原则,纳入各区集中控制系统;各区集中控制系统要逐步接入“控制中心”,进一步提升市区建筑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能力水平。

3. 纳入市、区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严格遵守统一的启闭时间;遇有重大活动或因特殊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总体部署对建筑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另行提出要求,未纳入集中控制的设施应服从统一安排。

五、资金安排

(一)建设资金。新建建筑景观照明按照“三同时”原则,建设资金应同时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电费补贴。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接入各级控制中心实现集中控制,且经考核运行状况符合要求的,按现行政策享受政府电费补贴。

(三)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管养的建筑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按原渠道解决;由各业主单位自行管养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各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溧阳市、金坛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验收要点和技术要求(试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验收要点及技术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筑景观照明审查工作,明确建筑景观照明主要技术要求,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0号)、《常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和技术要求。

一、审查验收要点

(一)建筑景观照明实施要求告知

土地出让、划拨时,依据《专项规划》需实施建筑景观照明的,土地出让文件中会做出相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筑景观照明实施要求和标准。

(二)建筑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联审要点

依据《专项规划》需建设景观照明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时应编制建筑景观照明专篇,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原则、设计依据、设计标准等,同时需报送效果图,能够反映实施景观照明后,建筑物日间、夜间大致能实现的景观效果。

(三)建筑景观照明施工图审查要点

依据《专项规划》需建设建筑景观照明的建筑,在施工图评审时需报送建筑景观照明用电负荷及电源配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等相关材料,应包括:配电系统图、元件布置图。

(四)竣工验收要点

1. 依据《专项规划》及照明设计方案要求,对照明方式、照明策略、及照明控制进行验收。

2. 建筑景观照明建设(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规定。

3. 建筑景观照明应当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4. 重点检查验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性,如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防雷击、防坠落等安全措施,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二、技术要求

建筑景观照明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新设备,精心设计,突出地方特色。

(一)建筑景观照明的基本要求

1. 严格遵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T50617)等有关景观照明技术文件及标准规定;

2. 照明设计的主题突出,特征鲜明,强调建筑形象的塑造,确保景观照明的总体效果,并与周围环境照明协调一致;

3. 充分体现照明技术和艺术的有机结合,富有艺术性;

4. 根据建筑物的特征和要求,合理选用照明方式;

5.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应防止建筑景观照明产生光污染;

6. 照明控制系统应按平日、节假日和重大节日等设计不同开灯模式,系统中宜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为遥控或联网监控创造条件;

7. 建筑景观照明应当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8. 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二)建筑景观照明的主要照明方式

建筑物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应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根据照明对象、特征、风格、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主要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重点照明等照明方式。

(三)建筑景观照明策略和控制

根据《专项规划》,常州市建筑景观照明架构分为四类:现代之脉(城市建设风貌)、自然之脉(自然景观)、历史之脉(人文历史景观)、发展之脉(未来发展新城和轨道交通)。

各建筑进行景观照明方案设计时,应根据所在区位,选择不同的照明策略(详见《专项规划》第三章第2条);同时应根据所在照明区域类别(详见《专项规划》表3-1-1景观照明分区表),分别用照明的光色、动态、亮度值进行控制(详见《专项规划》表3-1-2建构筑景观照明等级控制表、表3-1-4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区划控制)。

(四)各类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要求

单体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尊重周边环境,注重自身特点,使建筑灯光表现与周边群体环境和谐统一。具体设计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塑造建筑的个性特征。在对具体建筑的造型特点、材料质感以及所处环境进行充分调研和了解的基础上,突出建筑的独特设计品质。

2.突出建筑的重点部位。照明设计方案应从城市尺度、街道尺度、人体尺度突出建筑的重点部分。在城市尺度上,主要突出建筑的顶部(如坡顶、穹顶等)形成城市标志的天际线;街道尺度上要突出建筑立面的景观照明效果,重点表现建筑空间;人体尺度主要体现建筑的裙房及入口处,应注重表现其细部(如线角、窗口、质感等)的表现力。

3.各类建筑照明设计效果要求

(1)商业建筑。商业建筑的照明设计应塑造繁华、愉悦且充满生机的夜间形象,营造商业氛围。其照明设计可综合运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橱窗照明等一切先进的照明手段渲染其热闹气氛和繁华景象,体现建筑特点,渲染商业氛围,助推区域夜间经济发展。应统筹协调户外显示屏与建筑景观照明的关系。

(2)办公建筑。办公建筑的照明设计风格应简洁、庄重、大气,照明用光、用色应简洁明快,可运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等多种手段展现建筑物的特点和风格,增加建筑物的吸引力和美誉度。

(3)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应以顶部及公共空间为主要照明对象,应避免大面积的泛光照明。照明设计应有效避免光污染,应慎用强光源、大面积照明设计,可重点在建筑顶部采用泛光照明,轮廓勾勒和利用公共楼梯间或阳台的内透光等手段展现建筑特点;同时可在建筑物的立面采用点状光源、线状光源等照明设计手段。在住宅底层,通过在小区围墙上设置光源和对围墙立柱、外立面进行照明处理等方式全面展现小区特色,上下呼应,营造温馨、宁静、舒适、安全的照明氛围。

(4)工业建筑(厂房)。工业厂房的照明风格应简洁、明快,通过突出工厂厂牌、标识、出入口建筑立面、厂区围墙来达到整体照明效果,另外,可采用对建筑轮廓勾勒来展现建筑特点,或对临主干道一侧的树木进行照明等方式来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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