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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 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0〕222号)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7〕63号),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

一、总承包企业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两个月内完成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并正常使用,逾期未安装使用,每月扣除信用分3分,有效期1个月。

二、对总承包企业派驻的注册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系统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诚信考核。考核时段为该建筑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第三个自然月始至项目终止安全监督之月止。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按22天作为考勤计算基数,出勤率80%以上(含)满足到岗率要求,每个岗位到岗率低于80%(18天)扣除信用分1分,有效期1个月。

三、 对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实名制系统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诚信考核。考核时段为该建筑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第三个自然月始至项目终止安全监督之月止。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每月考勤按22天作为考勤计算基数,两人出勤率累计80%以上(含)满足到岗率要求,到岗率低于80%(18天)扣除信用分1分,有效期1个月。

四、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实名制考勤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五、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3分,有效期3个月。

总承包企业未正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未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未对农民工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或告知不全、投诉处理网络图未涵盖整个项目各分包单位各作业班组或管理层级和班组长信息与实际不符,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未通过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实名制银行卡被扣押、侵占、挪用,每发现1起,扣除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单位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六、用人单位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发现1起,扣除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单位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分包单位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发现1起,扣除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单位信用分0.5分,有效期3个月。

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人员,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八、劳务员未履行劳务用工管理职责、未在劳务用工管理资料签字、未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台账》收集整理,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九、在建筑工程项目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2分,有效期3个月。

十、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为施工许可证载明人员,总承包企业项目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由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负责人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登记的安全员中指定),总监代表由监理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两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下同),进行实名制考核人员登记。

工程项目确因工作实际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实名制考核人员的,总承包企业应将书面任命文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及经监理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报审表(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实名制考核人员变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

实名制考核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参加实名制考核,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实名制考核人员,也不得同时兼任一个工程项目的两个考核人员。

十一、同一个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同一个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以上施工标段,可以申请合并考勤。总承包企业应将书面任命文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合并考勤申请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实名制考核人员因生病、住院、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实名制到岗率考核不达标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情况说明附有关证明材料(病历、住院记录、就医发票、不可抗力因素、法定事由等)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可免予扣分。(对于连续超过1个月未到岗的实名制考核人员,应予更换)

十三、除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采取系统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总承包企业进行诚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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