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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19〕231号)
发布日期:2019-10-30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9〕84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辖市区分中心)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材料、设备、监理、勘察、设计等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依法依规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保证金除采用投标报名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转账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投标保函等形式提交。

2.保证金缴纳时间以专用账户实际收到或投标保函实际提交时间为准。

3.投标人需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在缴纳保证金时注明相关内容;提交投标保函的,需在保函中明确投标项目、担保金额、受益人、保证人、被保证人等具体内容。

4.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函。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6.非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若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可予以退还。

7.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或不予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处理: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的;

3.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投标保函暂不退还;

4.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投标的;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设立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六、建设工程投标建筑业企业年度保证金制度不再实行,未到期的年度保证金仍可正常使用至期满为止,期满后不再办理延续使用手续。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常建〔2008〕5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投标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常建〔2012〕211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常建〔2014〕100号)、《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常建〔2003〕193号)、《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建〔2006〕130号)文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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