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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常建〔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相关规定、实施时间和费用标准均同步按照《公告》执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相关规定、执行时间和取费标准均同步按照《公告》执行。

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应根据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按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中,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竣工结算时,标化工地增加费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证书及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按评定等级的取费标准计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基本费由合同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计取。

自2019年2月1日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再对新发布招标公告和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三、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第21号﹚等规定,“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在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1).pdf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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