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类型: | 咨询 |
| 信件标题: | 小区业委会筹备工作的相关咨询 |
| 信件内容: | 1、请问,小区现在合法生效的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未缴物业费、电梯费、有违法违规行为等均不可以参与小区业委会筹备和业主代表、业委会报名。请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不合法,请给出明确的法律法规。 2、请问,对筹备组候选人名单或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中的部分候选人有异议的,20%及以上业主联名反对,是否有权要求街道主管部门履职并取消该部分被反对之人的候选人资格?如果不可以, 应该怎么做? |
| 留言时间: | 2025-09-29 |
| 回复时间: | 2025-10-10 |
| 回复内容: | 王欣: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好,一、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2.对筹备组候选人名单或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中的部分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参照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且能正常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业主担任。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促进中心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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