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类型: | 咨询 |
| 信件标题: | 关于非营业性共建配套变更使用功能后的收益归属的咨询 |
| 信件内容: | 常州市住建局领导同志: 来信咨询问题如下: 住宅小区共建配套中的“非营业共建配套”未经合规程序被变更用途,实际对外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经营。由此产生的租金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公建配套的建设成本是已经分摊进了建设成本。 |
| 留言时间: | 2025-09-22 |
| 回复时间: | 2025-09-23 |
| 回复内容: | 储颖越: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共收入、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不得擅自挪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应当纳入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账户进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成立业主大会后,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公共收益主要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 如有异议请向属地街道或区住建局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促进中心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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