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类型: | 咨询 |
| 信件标题: | 咨询“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是否属于行政权力 |
| 信件内容: | 常编办发〔2021〕19号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中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这一事项,请确认:1、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是否属于住建部门的行政权力?2、2018-2021年之间,“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是否属于住建部门的行政权力?3、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不在行政权力清单范围,那么住建部门的备案属于什么行为? |
| 留言时间: | 2025-07-23 |
| 回复时间: | 2025-07-24 |
| 回复内容: | 王旭彬: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专章规定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将划定的物管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属于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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