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类型: | 咨询 |
| 信件标题: | 关于《常州市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执行解释 |
| 信件内容: | 住建局领导好: 感谢聆听市民问题,抱歉叨扰。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或者公示,共计九项信息,其中第四至第六项(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用支出情况;物业费、其他服务收费和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住宅小车位、车库的销售、库存、出租情况费用)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或公示一次。 应当至少每半年把上述第四至第六项信息进行公布或公示,公布或公示的途径是小区公示栏和阳台物业平台两种都需要?还是只选择在小区公示栏公布或公示? 对“应当”的理解是不是至少每半年公布或公示的对象为第四至第六项全部都要求执行,还是如物业服务企业理解的“应当”不是必须要求,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仅部分项次信息公布或公示? |
| 留言时间: | 2025-06-03 |
| 回复时间: | 2025-06-11 |
| 回复内容: | 丁小娟: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至第六项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每半年公布或者公示一次。 上述情况已于2025年6月5日15:00电话与您沟通,您对回复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
单位联系电话:0519-85682030 网站地图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